制定专门、规范的境外所得税收管理办法
2020-12-25
近日,有关专家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召开的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税收问题研究课题结题会上指出,目前税务机关对于国内对外投资企业的税收征管和服务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促进了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但从总体来看,税务机关对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征管及服务效能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提升。第一,企业境外投资的征管法规建设滞后。企业境外投资是一国对多国多地区投资。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税收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当中,对境内企业到境外投资的行为是否要登记、备案没有明确规定。加上语言、管辖权等障碍,税务机关往往无法及时控管税源、充分掌握企业境外投资的相关信息情况,这使多数“走出去”企业未能依法履行我国税法规定的国内纳税义务。此外,我国目前在税收征管中尚没有境外投资业务申报管理办法。
第二,对于对境外所得的税收管理存在脱节现象。按照当前税务机关的组织机构安排,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归属各级税务机关的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对境内企业到境外投资的税收管理则归属所得税管理部门。在实际的征管过程中,大部分所得税管理部门不熟悉国际税收协定,在对对外投资企业进行税收征管和提供税收服务时产生诸多不便。
第三,在外派中国籍员工取得境外所得的征管方面,存在力度不大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按规定从境内外派的中国籍员工,其取得境外支付的所得由境外公司在境外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内派遣公司支付的所得由派遣公司在境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派遣公司对境外支付的所得没有扣缴义务,而由个人自行申报。虽然按照《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公司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税款。但实际征管工作中该规定基本没有执行。
针对当前对外投资企业征管当中存在的问题,专家认为,应尽快完善“走出去”企业相关税收征管制度和措施。
一是制定专门、规范的境外所得税收管理办法。当前应建立企业境外投资经营以及个人境外劳务报备制度,以强化税源控管。与此同时,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间的合作,取得“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的其他相关信息资料,加强对“走出去”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源管理。此外,要尽快完善境外投资业务申报管理办法,建立境外投资企业投资经营情况和境外所得申报制度。
二是统一规范境外投资的税收管理组织机构。在税务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上,可以考虑未来将国内企业的境外投资纳入国际业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在加强该部门税务干部配备的基础上,由国际业务部门统一管理国际税收事务。这样做一方面有助于落实我国与他国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协调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为“走出去”企业提供良好的税收服务;另一方面,管理权限的集中使国际业务部门可与“走出去”企业的投资所在国税收当局开展税收征管和税收情报交换合作,国内税务机关通过投资所在国税收当局提供的“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的经营、纳税情况及协查取得的有关税收情报,可进一步掌握“走出去”企业的经营情况及其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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